纽约第八日:法律专题与创意时代
发布时间:2016-11-05 发布人: 字号: A A A

纽约时间11月2日上午九点半,我们再次访问纽约艺术基金会,与三位法律专家进行了有关艺术与法律问题的探讨。她们介绍了著作权法的一些基本信息,艺术家、策展人享有的权利,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关于艺术家与画廊关系的基本知识。

从左至右分别为法律专家Irina、Carol、Amelia

卡萝尔·斯坦伯格讲解了著作权法的基础问题,如何保护有形作品的版权。艺术家在创作中拥有版权,而策展人拥有展览图录以及相关写作的版权。此外,卡萝尔也提到网上注册对于美国艺术家的重要性,可以使作品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

艾瑞纳·塔希思对于版权所有者专有权做进一步的讨论,为我们解释什么是合理使用。这也是著作权法的一部分,即他人如何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有版权的作品。许多当代的艺术家在挪用或使用不同工具创建图像,重要的是他们要知道如何合理使用,有怎样的法律规则,有时候博物馆、画廊可能因为侵犯版权而陷入法律诉讼。由于美国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以前的案例也可以成为判决的依据。艾瑞纳通过相当多的经典案例为我们做了详尽的解释。

团员互动

阿米莉亚讲述了艺术家与画廊之间的合同条款问题。美国大部分州都明确规定了中间商的权利与义务,其中解释了合法的追索方式。画廊和艺术家之间的合同通常是短暂的,阿米莉亚认为签订完善的协议是非常重要的。

讲座之后,我们还与专家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例如公司的员工是否拥有版权,最热门的话题就是挪用艺术的侵权问题该如何裁定?中国和美国都曾有一些案例引发旷日持久的争论,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课题。

交流现场

下午我们拜访了位于纽约东四街的“创意时代”艺术机构。

机构负责人玛丽莎为我们介绍了该机构的主要情况。在过去的四十年间,“创意时代”雄心勃勃,帮助纽约数以千计的艺术家完成公共艺术项目,遍布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他们的工作依据三个核心:艺术问题、艺术家的声音在塑造社会方面是极为重要的、公共空间是创造和自由表达的场所。他们致力于为当代社会创造超越地理位置、种族和社会经济的艺术作品。

创意时代(Creative Time)现场交流

团员与机构代表互动

“创意时代”与之前走访的公共艺术项目有很多相似之处。机构总共25名全职雇员,规模很小,但他们不仅完成了大量的项目,同时还开发丰富的文化衍生品。他们没有政府资金投入,而是以机构自行筹款的方式来运作,这样的机构会主动寻找适合的艺术家,保证作品的质量,而不是被动的接受。他们有一个发展部门,会运用各种办法筹措资金,使机构保持良性循环的状态。会上我们也比较了中美之间的差异,相互交换看法。在中国更多公共项目由政府支持,相比之下资金支持比较充足,另外我们也看到中国的一些地产商也开始邀请艺术家在地产项目中进行创作,对于公共艺术逐渐有所投入。

文 › 海外五期团员 孙淼

摄 › 海外五期团员 郭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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